(一)延边州民政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起草民政工作单行条例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研究拟订民政工作事业发展规划;推进民政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二)承担全州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和监督的责任。依法对全州性社会团体和州内跨县(市)社会团体、州直各部门审查批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年检和执法监察。
(三)贯彻执行国家优抚政策,组织、协调、指导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负责各类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负责烈士褒扬工作;承担州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
(四)组织实施全州退役士兵(含士官)、复员干部和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以及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政策;指导全州接收安置工作和全州退役士兵(含士官)的培训、就业工作;指导全州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站)和军供站、供水站的建设与管理。
(五)拟订全州行政区划总体规划;负责县(市)、乡(镇)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呈报;负责州际及全州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负责行政区划发展战略研究,制定行政区划发展规划;负责全州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州地名管理工作。
(六)起草全州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社区建设地方性法规和州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拟定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指导、组织城乡社区建设和服务管理工作;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七)拟订全州救灾减灾工作规划和相关配套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救灾减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灾情核查和统计上报;承办中央、省、州下达的救灾款物管理、分配及监督使用;组织和指导全州性救灾捐赠;拟订五保户社会救济政策;指导农村五保供养和农村社会福利服务中心建设管理;承担州抗灾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州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八)拟订实施全州社会救助工作规划和相关配套政策,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和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承办中央、省、州财政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补助资金分配和监管;负责监督检查各县(市)救助资金的落实、使用和发放。
(九)贯彻执行国家婚姻登记、儿童收养、殡葬管理和生活无着人员救助政策,拟订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推进婚姻和殡葬改革;承办国内外儿童收养协调事宜;协调州内外生活无着人员的救助;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
(十)拟订全州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和省保障老年人、残疾人和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社会福利救济的法律、法规、规章;负责港澳台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华侨以及国外的申办人采取合资、合作形式举办的社会福利机构的审核报批;指导福利机构建设和管理;指导福利彩票发行管理;管理本级彩票公益金,检查监督下级彩票公益金的使用;组织拟定促进慈善事业发展规划;加强社会福利企业的监督和管理;组织和指导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指导慈善组织开展工作。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拟订全州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二)负责全州民政事业资金的管理使用;负责民政事业资金审计和监督;负责民政统计工作。
(十三)承办州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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